日前,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这起微信盗窃案,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熊某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六千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熊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周某,在与其聊天的过程中窃取周某工资卡号、身份证号码、微信支付验证码后,将周某的建设银行卡绑定在自己控制的微信号“1824471XXXX”上,并于2016年1月27日23时55分至1月28日凌晨,通过该微信号将周某建设银行卡上的钱分别转走10000元、6000元到该微信钱包上。2016年4月25日,公安民警将熊某抓获,并16000元追回并退给周某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熊某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考虑到被告人熊某归案后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且所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周某,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,法院依法遂作如上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