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2月25日晚上9时10分左右,家住万州区的谭女士在**路一家门面路段从左至右横穿道路时,一辆出租车驶过,将谭女士碰撞。她倒在对向车道内。
随后,龙某驾驶一辆轿车经过此地,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,将已倒地的谭女士碾压、拖行。
约6分钟后,秦某驾驶一辆轿车由观音岩方向往万州骨科医院方向行驶,路过此地时又不慎将谭女士挤压。
谭女士当场死亡,陈某驾驶的出租车和龙某驾驶的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。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: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、双侧多根肋骨骨折伴血气胸等复合型损伤。
万州区交巡警支队认定:的哥陈某驾驶右前照灯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通行情况,将正在横穿道路的谭女士碰撞,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。龙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,将已经倒地的行人谭女士碾压、拖行,其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。
交巡警认定陈某和龙某的过错相当,分别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。第三辆车司机秦某和死者谭女士无过错。
据查,肇事出租车登记在万州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名下,由谭某经营,谭某雇请陈某驾驶。陈某此前交通违法记分超过12分,驾驶证被警方暂扣。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时陈某违法驾驶,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,免赔商业三者险。出租车公司及相关方对此有异议,死者亲属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。
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:陈某违法驾车,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,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,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。
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经营者谭某赔偿死者亲属15万余元,陈某与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;由出租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;由**辆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6万余元。此外,因该次交通事故与秦某所驾驶车辆存在关联,故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赔付的范围内赔偿6000余元。
万州某出租汽车公司上诉。市二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夜间开车注意3种情况
交巡警提醒,夜间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小,行人的干扰也相对较少,驾驶员比较容易高速行车。而夜间行车由亮处到暗处时,眼睛有一个适应过程,因此必须降低车速,在驶经弯道、坡路、桥梁、窄路和不易看清的地方更应降低车速,并随时做好制动或停车的准备;驶经繁华街道时,由于霓虹灯以及其他灯光的照射对驾驶员的视线有影响,这时也须低速行驶;下雨、下雪和起雾等恶劣天气时须低速小心行驶。